关于做好2024年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学工通知〔2024〕32号
各学院: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要求,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复学、退役入学的我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校生本科和研究生学生。
2.下列学生不享受相关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原则上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学费减免按照学校专业设置实际缴纳学费金额执行。
三、国家教育资助类型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可享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退役复学、退役入学的学生可享学费减免,在校在籍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年。
四、办理流程及时间
1.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登录全国征兵网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需财务、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加盖红印、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上述材料送(邮递)学院或学校武装部。
2.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需财务、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加盖红印、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办理时间:相关材料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2.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及时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9.23